“双11”到了 网购纠纷案件呈“四多一少一高”现象

  今天(11月9日)下午,荔枝新闻记者从盐城市中级法院召开的网购合同纠纷调研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多、职业性维权多、生活性消费多、侵权类诉求多、交易平台承担责任少、原告胜诉率高“四多一少一高”现象。“双11”到了,承办网购纠纷案件的法官提醒热衷网购的“剁手党”,不能只贪图“特价”等便宜,要对所购商品有所了解,要注意浏览交易条款,防止误入“陷阱”。

  今年,盐城市中院承担了全省法院2015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网络交易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目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时空分布上有明显的区分度。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此类案件量较多,中西部案件量普遍较少乃至没有。江浙沪包邮的同时成为了此类案件的高发区域。从时间分布来看,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盐城地区2012年受理1件,2013年受理4件,2014年达到52件,而2015年仅滨海法院一家基层法院即受理100余件。

  综合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存在“四多一少一高”现象:

  管辖权争议多。网上购物基本上是远程跨界进行的,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多选择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网络交易平台和案件其他被告多试图选择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网络交易平台往往以“约定”等形式规避对自身不利的管辖法院,且这些对网络交易平台有利的管辖约定往往并非以明示方式显现,直到纠纷发生时才为人所知。

  职业性维权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发起人绝大多数为自然人,仅有5件案件的原告为非自然人。这些案件的发起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职业维权人士”,如广东的江某某、江苏的孙某某、四川的李某某等,这类案件中买家购买的商品数量往往超出正常消费需要,如所购买皮鞋40双,购买茶油346瓶。

  生活性消费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大多集中在食品保健品、电脑手机、家用电器、鞋服、手表、化妆品、家居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中,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一般并不高,即使是消费者主张多倍赔偿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也集中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

  侵权类诉求多。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侵权类范畴。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大多源自《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涉及食品交易的案件中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涉及其他商品交易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多包括“返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等内容。

  交易平台承担责任少。网络交易平台涉诉情况普遍,实际承担责任少见。从判决结果来看,网络交易平台实际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少见,即使被判决承担责任,原因往往在于网络交易平台或是以销售者身份参与交易,或是对购买者作出某种责任承担的承诺,淘宝等仅提供交易场所不参与具体交易的平台,几乎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案件。

  原告胜诉率高。在在统计的192件案件中,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有106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有54件,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有32件。另外,许多案件虽没有以判决方式而是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但消费者同样与网络经营者达成和解,其诉讼的利益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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