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书记好! 我是一名转业老兵,1983年入伍,1997年三级志愿兵转业(从军十四年,至今近三十年党龄)。同年9月份被江苏省海安县安置办分配至海安县文化局,在文化局一天班未上、一分钱未拿,至今已近二十年未得到妥善安置。 后来被文化局领导以欺骗的手法把我骗至一私营企业,(该私营企业已于96年改制,文化局没有控股权和管理权,而我是97年转业)。我多次找相关领导,得到的皆推诿、忽悠,甚至不理不睬。 这是典型的违反国发【1978】75号文件、国发【1978】223号文件、国发【1983】16号文件及(83)参务字243号文件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兵役法、志愿兵的待遇和安置办法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彻头彻尾的胡乱安置、虚假安置。 对这种安置乱象,当年的文化局领导、县安置办、县分管领导皆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甘当“打鸟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漠视转业军人的权益,安置竟成了弥天大谎。 试问:进一个私营企业需要国家负责安置吗?进一个私营企业需要用十四年青春作代价吗?进一个私营企业需要”干部待遇””全民所有制”身份吗? 当初我们充满着理想、充满着憧憬、充满对祖国的热爱参军报国,从军十四年,我们奉献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转业回来竟成了农村没有地、城里没有房、工作无着落的“三无”人群。使我转业不如复员甚至连社会最低层的农民都不如,号称“城市中的农民”。 我不禁要问:这个国家还要不要法治?还讲不讲诚信?当年我们在部队改转志愿兵时,是签字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我们自愿服从国防建设需要长期在部队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为祖国奉献一切乃至生命。部队、中央军委的保证就是国发【1978】75号文件、国发【1978】223号文件、国发【1983】16号文件以及(83)参务字243号文件等,明确了志愿兵的享受干部待遇、国家负责安置、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这些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我们的承诺。国家承诺、岂能儿戏! 从合同法上讲,合同的双方是均等的、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更改;从劳动法上讲,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甚至说是一种“生死契约”。军人转业只是职业的转换并非身份性质的改变。干部转业变身为公务员,同为职业军人的自愿兵(在部队参照干部待遇) 转业为参公管理和事业编制应不为过,最差也就是进国企,我绝没想到地方官员如此无视、曲解安置政策,无视我的合法权益,搞欺骗,在我上访的回复和复查材料中无不显现官官相护,罔顾事实的大话、空话和谎言。 其实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在事件之外人的因素。上司们为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关系便官官相护,偏袒下级,于是由一个小案件变成了各级上司的违法行为,谎言、伪证也越滚越大,使上司们因不去承认最初的、下级的一个小的错误做法和谎言而不得不听任下级编造更大的谎言,结果越陷越深,终于欲罢不能。本来是一个小小胡乱安置问题的案件,反而成了同政府机关的“官司”,官僚主义的危害和可怕也正在于此。这是一种无形的腐败! 试问,在没有犯错误的同等情况下,把这些地方官吏贬职使用、待遇归零一下如何?!让这些鄙视愧待退役军人的官吏们尝尝被贬职被降职甚至撤职,一切归零的滋味怎样?他们能正确对待吗? 他们会爽吗?我敢肯定那样的话,他们也会毫不动摇地加入我的行列,上访。 每位军人从他们穿上军装那一刻起,他们的一生都注定要与军队结缘。曾经有人这样说过,如果我们今天善待了军转中的一人,明天他将会为军队招徕十人;但如果我们今天亏待军转中的一人,明天他有可能“奉劝”一百人勿要从军。话虽有失偏颇,但也不无道理。毕竟,军转人员的今天就是多数现役官兵的明天,军转人员今天受到怎样的安置,将直接影响到现役在岗官兵的工作状态,深层次地无疑直接影响军队建设和长远发展。 “飞鸟尽,良弓藏”,从来都不是因为悲情的需要才被流传至今的,一直都是警示之语。后顾无忧,前行无畏,倾巢之下没有完卵,善待军人事关国家安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所反映的地方政府对我胡乱安置、虚假安置问题,事实清楚、错误明确,可以说诉求合理合法、理由铁证如山。这么一个小小个案却如此大费周折,可想老百姓上访何其难啊!而问题的症结就是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胡作非为。 我恳请书记能关注我的遭遇,解决我的问题,希望权益得到保障,公平得到彰显。 鉴于我转业近二十年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特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政府按当下标准补发我十四年军龄(复员)补偿金或恢复我全民所有制身份,重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 二、按国企或事单位可比资历人员工资标准的80%补发我转业至今的相关生活补助费。 三、按国企或事业单位可比资历人员标准补齐我转业之日至今的所有保险。 四、依据国发【2000】62号文件要求,提供经济适用房并补发房补。 此致 敬礼 军转志愿兵:袁康明 2016.08.13
转业老兵恳请李书记维护国家的法治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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