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将其负责的五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对环境造成污染。
被告人张某作为实际出资控制人,于2005年成立一家五金公司,主营金属拉丝加工、销售。2008年,张某将五金公司搬迁至海门万众工业园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生产,并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铝箔酸对铁丝进行酸洗除锈产生的废酸,长期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最终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
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6日间,被告人张某私自排放废酸计80吨,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海门环保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排污行为,被告人张某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鉴定,张某及五金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铝箔酸及产生的废酸均属于危险废物。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五金公司从事拉丝加工作业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五金公司及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五金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表示服判,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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