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女子因拿鲨鱼标本抵债构成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新如皋报讯    “我只是想拿点东西抵债,挽回自己的损失,没想到犯了罪,真的很后悔!”3月19日,如皋法院一审判庭内,被告人张盼在最后陈述时泣不成声。

最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起涉野生动物制品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曹煊有期徒刑一年,均适用缓刑。

2018年4月,泰兴女子张盼雇请曹煊驾驶其面包车前往连云港找老符索要25000元的债务,双方经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次日,被告人张盼、曹煊至老符朋友家中,二人在选取相关工艺品装车离开后,以工艺品不值钱为由返回,提出以一尾鲨鱼标本抵债,老符朋友在电话征得老符同意后,张盼拿到该鲨鱼标本。

张盼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曹煊开车,将该鲨鱼标本从连云港海州区运至泰兴市张盼家中,并支付曹煊运费8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张盼将该鲨鱼标本相关信息发布至闲鱼网。2019年8月28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在张盼家中查获该鲨鱼标本。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该鲨鱼标本符合路氏双髻鲨的特征,根据《农业部、国家濒危办关于鲨鱼和蝠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价格评估,该鲨鱼标本价值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盼、曹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分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路氏双髻鲨制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张盼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曹煊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案涉鲨鱼标本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负责人吴亚红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认定以鲨鱼标本抵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一方面,所谓“营利”,是指通过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张盼要求老符将鲨鱼标本折价抵债,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符合“谋取利益”的特征,可以认定其目的属于“营利”。另一方面,所谓“购买”是指用货币换取商品的行为。老符因无力以现金形式偿还所欠张盼债务而以鲨鱼标本的交付作为替代,该行为抽象出来的交易模式是: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取鲨鱼制品。这种为其他目的先行交付货币,后因某种原因改变交付目的为换取商品的行为,实质仍然属于广义上的“购买”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对“收购”的定义。

本案的判决警示广大经营者,即使是目的合法的行为,也一定要注意交易的具体对象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根据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衍生物均在法律保护之列,社会公众应当自觉学法、守法,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吴洁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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