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调解助企业安心复产

新如皋报讯    江苏南通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主要从事封口膜生产。吴某系包装公司原材料供应商。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双方共产生175015.30元业务往来,包装公司已分期给付5万元,尚欠货款125015.30元未给付。2020年年初,吴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偿还所欠货款。被告公司辩称,企业一直诚信经营,信誉良好,因受疫情影响复工延迟,才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

承办法官向被告所在地相关部门了解案情时得知,该包装公司以生产销售封口膜为主营业务,虽为小型企业,但效益一直很好,在某网商平台上销量一直稳居第一。法官还了解到该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厂内大部分员工均系河南籍,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内仅部分本地员工复工,供销单位及上下游产业链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滞阻,导致生产一时难以全面恢复。

考虑到纠纷对双方的生产生活均带来不利影响,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2020年4月3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书。被告包装公司承诺随着疫情的缓解,企业将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届时将第一时间履行所欠货款。原告吴某也不再坚持要求被告包装公司立即一次性付清款项,同意给予一段时间的缓冲期,约定可以分期付款,并制订了违约条款。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即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如遇疫情造成企业履行合同确有困难,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积极协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等,尽量减小损失,早日复工复产、共克时艰。

(文:石燕  沙屿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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