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起纷争 庭前化解促和谐

新如皋报讯    4月15日,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调结一起狗咬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丁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2500元。

2019年5月20日下午,原告薛某在自家承包田里遇到邻居丁某,丁某手里牵着一条烈性罗威纳犬,原告询问被告“此狗是否咬人?”话音刚落,被告手里牵着的狗冲出去咬伤了原告的脚后跟,并将拉着狗绳的被告拽倒在地。丁某随即将薛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

出院修养数日后,原告薛某的伤口仍不见好转,遂继续入院治疗,仅医药费就花费六千余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后续治疗花费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经鉴定后一并主张。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庭驻庭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出除赔偿自己支付的医药费6000余元外,被告还要赔偿其他各项损失3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诉前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庭前,考虑到双方系邻居,承办法官蒋正华征求双方意见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案涉事故中,受害人薛某并无过错,作为狗的主人,同时也是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丁某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过释法教育,丁某对于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经过协商,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丁某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32500元,双方还约定,如果原告因此次事故患上狂犬病,可就相关损失另行向被告主张,被告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伤人,后果难测。本案再次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敲响警钟,一定要依法履行对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切莫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文:陈月月  丁冬兰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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