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2020年8月25日上午,如皋法院邀请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关单位10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庭审。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组成的7人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阿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如皋法院审判委员会在院的委员全程旁听庭审。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表示:“邀请国家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现场,以最直观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有利于在公职人员层面凝聚支持长江‘十年禁渔’、打赢‘长江保卫战’的共识。”
2020年3月21日夜间,家住如皋市长江镇的阿丙经事前相约,与哥哥阿乙一起电捕鱼。阿丙驾驶购买的“三无”船舶载着阿乙,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使用电捕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鲤鱼、鲢鱼、白条、鲈鱼等各类长江鱼88.15公斤。次日凌晨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干警当场查获。
经如皋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阿丙、阿乙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其实施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符合电捕工具特征,系《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计2137元。后,公安人员依法对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阿丙和阿乙于7月21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8011元,由南通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实施增殖放流计划,修复长江水生生物生态。7月22日,二被告人在检察日报社官方网站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丙、阿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干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阿丙提出犯意、提供电捕工具并实施电捕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乙为阿丙实施电捕行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阿丙由公安干警当场执行逮捕,作案工具机动小船、电瓶、抄网等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薛专为旁听人员做《“十年禁渔——司法护江”》的道德讲堂主题宣讲。参加旁听的国家工作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宣讲,对“十年禁渔”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打击非法捕捞势在必行,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为“禁渔护江”贡献绵薄之力。
“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保护长江渔业生态资源生生不息,人人有责”,本案审判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负责人吴亚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电捕鱼的行为不仅威胁到了长江水域鱼类资源的生态多样性,还会危及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稳定及安全,对电鱼行为应当予以严惩。该案的当庭判决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昭示社会公众:有损害必有赔偿。凡是破坏长江渔业生态资源的行为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制裁,而且要承担环境资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文:张昌凤 吴洁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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