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本系兄妹关系,因宅基地被登记在弟弟一家三口名下,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宅基地登记错误系国土资源局的宅基地清丈核实登记表登记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如皋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清丈核实登记表装订于国土资源局1992年地籍管理类档案中,即该登记表形成于1992年或之前,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故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考虑所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时间,如果超过时间,没有立案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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