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马某与被告周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腊月22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3月22日生—女周某乙(现已成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年纪相差6岁,相识时原告年仅18岁,且没有文化,根本不懂什么感情,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粗暴,稍不顺心对原告非打即骂,另被告经常性赌博,深夜不归,原告稍微说儿句,被告同样是拳打脚踢。为了家庭生活,原告随被告一起在外打工,令原告无法接受和忍受的是,被告只要见到哪个异性和原告说话,就怀疑原告,对于他人的好言劝解,被告仍旧我行我素,致家庭矛盾激化。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初开始分居。因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原告于2014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与被告数次联系,被告不予配合调解并逃避、拒绝接受法律文书,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之间仍然没有任何联系,继续分居至起诉前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属事实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原告马某放弃其在被告周某甲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案情分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就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的,应准许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4年2月26日,原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马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仍未出庭应诉,且证人证言能反映出被告周某也未积极促动双方和好,甚至在原告父亲去世时被告周某都未到场,有违夫妻相处及传统礼仪之道,法院结合村委会的证明,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认定原被告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支持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