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7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效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守法守规经营,根据《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昨发布了《徐州市区出租汽车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如发现出租车司机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在车内吸烟等行为,市民可向徐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投诉,经核实后,市运管处将对投诉人予以50元的现金奖励。
据了解,市运管处将从即日起实行《徐州市区出租汽车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在市区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
(一)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
(二)使用对讲设备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的;
(三)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线路行驶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的;
(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的;
(六)在车内吸烟的。
同时,办法规定,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乘车发票,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淮海西路418号运政服务中心510室,咨询电话:85863083)将作为投诉的受理主体,受理时间为:夏季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经调查核实后,运管部门将对投诉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为:
(一)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次给予投诉人人民币50元的奖金:
1、投诉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的;
2、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诉的;
3、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
(二)同一次违章投诉出现多个投诉人的,只对首个投诉人给予奖励;多个投诉人同时联名投诉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投诉人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办法”将从即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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