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好友银行卡取走40000元 嫌疑人获刑二年三个月

  中国江苏网12月7日讯 银行卡因携带方便、使用快捷等优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但银行卡在便于使用的同时也潜藏着极大的风险,各种复制、盗刷银行卡的违规产品应运而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一个不小心,卡片就有可能被COPY盗刷。

  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郭某私自使用银行卡复制器将其朋友孙某的银行卡进行复制,将复制好的银行卡以及其事先得知的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朋友并指使其取款40000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因欠债,对朋友起歹心

  郭某在安徽经营了一家小公司,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孙某,两人一见如故,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2014年初,郭某的事业屡屡不顺,经营的企业欠了一屁股债,便时常找孙某蹭饭。偶然机会,孙某在付款时被郭某“不小心”看到了密码,举债多日的郭某心里由此打起了小算盘。

  随后,郭某在网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银行卡复制机器和五张空白银行卡,在通过尝试复制自己的银行卡成功之后,他寻机将孙某的银行卡进行复制。在一次饭局上,毫无防备的孙某把包交给郭某,便去招呼其他客人。郭某趁机迅速拿出孙某的银行卡,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复制机器进行了复制,后又在住处用电脑通过写码器将银行卡信息写入空白银行卡内。卡复制成功后,指使另一朋友胡某在徐州市中心及城南两处银行ATM机分八次共取走孙某银行卡中40000元,并拿出3000元作为报酬给胡某。

  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二年多

  2014年4月16日23时48分至2014年4月17日0时22分,胡某使用该复制卡在徐州某银行ATM机上共提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经被害人孙某报案,郭某于2015年5月中旬从外地返程的路上,在机场被警察当场抓获。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郭某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银行卡用户:在消费、娱乐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让卡“离开视线”,并在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掩。面对当前高智商的犯罪分子,大家一定要有防范之心,刷卡时切不可让其他人接触卡片;建议磁条卡持卡人尽快到发卡银行换成芯片卡,芯片银行卡采用芯片为介质,每刷一次,信息就变一次,很难被不法分子“克隆”,能够提高银行卡的安全系数,降低被复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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