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集中约谈21位河道断面长

  一边是不达标水域断面的“断面长”,一边是省环保厅的官员。昨天,江苏省环保厅对全省21个断面负责人面对面集中约谈。据通报,全省104个国考断面最新监测中,6个断面未达到年度目标;全省380个省考断面中,15个断面仍为“劣Ⅴ类”,同样未达到省政府下达各市的年内基本消除劣Ⅴ类水的工作奋斗目标。

  记者注意到,6个不达标国考断面中,南京占了两个,分别是七桥瓮和落蓬湾;其中,外秦淮河的七桥瓮断面时隔一年再度“榜上有名”,涉及的南京三名区长,也因此全被约来面谈。

  现场通报断面水质主要问题

  所谓断面,是指为了监视和测定水质状况,在水体中采样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在河流水体某个位置,以河底为下界,水面线为上界,两侧为河槽边坡,形成一个“横截面”。由于河流是不断流动的,环保部门通过检测断面的水质,来判断整个河流的水质情况。有时,一条河流长度较长,要在多个位置选择断面检测。

  昨天下午,江苏省环保厅二楼会议室,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程炜正在向被约谈的21个断面的县级断面长通报国考断面水质的主要问题。

  国考断面连续两次没有达到年度水质目标,就启动约谈程序,这是江苏推行断面长制的明确要求。

  在每名被约谈断面长的席卡上,都印上了名字。而具体的断面长名单,此前已向社会公开发布。断面长作为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达标断面水质保障工作。江苏推行的断面长制,不仅有市级断面长,还有县级断面长。

  “设立市、县两级双断面长,是因为很多国考断面都是跨县,甚至跨市,一方面需要县级断面长关注断面水质状况,及时调查和处置断面水质异常波动,调度断面治理相关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市级断面长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尤其是一些资金、工程项目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

  七桥瓮断面涉及南京三名区长

  两级断面长并不代表只有两个人,有的国考断面因为跨多个行政区域,市、县两级断面长都不止一名。以南京胥河落蓬湾断面为例,对应的县级断面长,就一个,高淳区区长吴勇强;而南京市外秦淮河的七桥瓮断面就不同了,弯弯绕绕跨区而过,涉及到的县级断面长多达3名,分别是:秦淮区区长林涛、江宁区区长祁豫玮、溧水区区长薛凤冠。

  “七桥瓮断面水质目标为四类,但现实仅为五类,监测显示,氨氮超标。”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程炜点出约谈的理由。他同时表示,约谈除了通报情况,还要求被约谈方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秦淮区区长林涛首先发言:“所在的水体是秦淮新河,在秦淮境内共3公里长,涉及6个泵站,导致氨氮超标的原因主要是涉及两个重要工程施工。”林涛解释,目前河域附近纬七路东进在施工推进,外秦淮河治理本身也在施工,排污加上雨污分流管网建设还不够,区域内河水流动性比较差,自净能力不足等让四类目标不成,反而只有五类。

  就七桥瓮这个“二进宫”断面,程炜处长介绍了原委:“去年第一次发现不达标后,我们约谈了当时的断面长,之后依法实施区域限批;今年1月,我们监测到断面水质有所好转,解除了限批;然而很快,二三月份,水质持续不达标。”

  他表示,此次约谈是“警告”,今年内如再发现水质超标,七桥瓮断面周边将被再度限批。何为限批?也就是限令不解除的日子里,该断面涉及的各大汇水区域,均不允许再新增有氨氮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

  擅自停测,全年水质将视为不达标

  省环保厅副厅长陈志鹏表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通报今年一季度劣Ⅴ类考核断面有关情况,在省政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再次明确年底消除劣Ⅴ类考核断面的要求。

  “根据今年一季度水质监测结果,差距还比较大,104个国考断面中仍有6个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380个省考断面中仍有15个水质劣于Ⅴ类,水质达标、特别是治劣的形势非常严峻。”陈志鹏分析,超标主要是受氨氮影响,个别断面总磷或化学需氧量超标。他建议,劣Ⅴ类断面涉及的负责人,立即研究实施一批立竿见影大幅改善水质的工程项目,同时加强水质监测监控,以超标因子为重点,控制好各项水质因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主要因子的实时监控。”陈志鹏说,水体施工导致断流的,要按照《关于加强国省考断面水质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制订实施替代监测方案;涉及国考断面的,必须报环保部核准同意;如果擅自停测,全年水质将视为不达标。

  年底水质不达标,严肃追究断面长责任

  约谈并非一谈了之。陈志鹏表示,《水十条》明确提出了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要求。对一季度不达标的6个国考断面,如果下次监测,断面水质还没有明显改善,仍然不达标,将对断面涉及区域实施区域限批。

  与此同时,《水十条》明确,对于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如果断面水质持续没有好转,到年底还达不到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劣Ⅴ类断面没有基本消除,将严肃追究断面长责任。”陈志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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