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如皋法院副院长郭朝晖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陆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该案是该院行政庭“三审合一”以来首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底至2016年3月,多次在海门港南首、海门市江心沙农场以及南通农场等地的芦苇荡内,使用电瓶、增压器、铁丝等工具私设电网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后于2016年3月20日被民警当场 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是草兔9只、雉鸡22只、黑水鸡3只,共计34只,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审判长庭后指出,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类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近年来环境资源问题得到社会重视,然而不少老百姓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接触较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这需要社会不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告诫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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