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判决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新如皋消息:6月15日电 (王爱芳 赵玲)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宜兴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2012年4月,田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如田某厂房拆迁,拆迁款优先支付王某的借款。2013年8月,田某厂房面临拆迁,可以得到补偿款300多万元,但田某当时负债累累,部分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初,为使王某的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田某和王某俩人动起了歪脑筋,经合谋,由王某指使并说服其亲戚郑某、周某夫妇冒充田某所经营的陶瓷厂的门卫,伪造了共计人民币207600元的工资欠条三张。2015年2月,郑某、周某夫妇以讨要工资为名提起诉讼,在田某和王某的相互配合下,案件以调解结案,该部分款项作为法定优先偿还债权得到法律确认。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田某和王某联合导演的这出打假官司戏很快被田某的其他债权人知道,并向有关部门举报。2015年9月,郑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随后王某、周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与王某合谋,由田某出具虚假欠条,王某指使周某、郑某冒充门卫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由于四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前,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田某、周某、郑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依据相关规定,之前法律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如果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案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田某、王某、周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和郑某均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中,周某、郑某夫妇帮助亲戚王某伪造证据,本以为是帮个忙没什么,却不曾想到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宜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澄表示,虚假诉讼看上去只是打个假官司,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危害。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他提醒,有债务纠纷一定要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要走歪门邪道,否则不仅债务讨不回,还背负罪名,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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