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加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打击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案发周期长、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涉及被害人多、资金去向难以查清、可处置资产少等特点,不仅破坏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对受害者的生活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让人民群众清楚法院处理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动态,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类型,了解常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法,提高群众防患意识,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2016年,该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0件,已审结4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4人。

    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因做生意需要,以高息向多人借款,后被告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刷取信用卡、现金交付等方式从被害人处共计获得资金人民币89728462.63元,用于投资物流生意和支付借款本息。后被告人王某先后通过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被害人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84772405.8元。被告人王楠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始,被告人杨某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以高息为诱饵,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3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52.3万元,后归还现金或通过实物抵偿债务共计人民币84万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完毕。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杨某因确需资金,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涉案大部分借款系其主动通过中间人介绍或以他人担保为条件向多个出资人借款,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归还部分借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返还本案相应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侍某分别以高息向陆某、刘某等8人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516万元,将借款用于转借他人及个人消费,后归还人民币87.32万元,余款未归还。被告人侍某于2015年8月8日被上海警方抓获归案并被临时羁押,后于2015年8月13日押解回宿迁市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侍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害人陆某、刘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各被害人借钱给被告人侍某是因为得知其支付高利或者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侍某对外吸收资金的信息已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被告人侍某对此明知并予以放任;且被告人侍某与各被害人之间并非亲戚关系也并无特殊紧密联系,其借款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被告人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已归还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侍某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返还本案相应被害人。

    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蛊惑,面对投资机会要理智分析,摒弃暴富、横财思想,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朱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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