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存款骗母亲 被处罚金2万元

    为了将母亲的存款占为已有,通州两人竟分别伪造银行存款以蒙骗自己的母亲。而不知情的母亲拿着假存单去银行取款,致两被告人案发。日前,通州法院对被告人茅某和吴某分别作出刑事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单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茅某,男,1988年生,中专文化,在某公司任业务员。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茅某的母亲交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让其代为到银行存款,被告人茅某乘机将上述现金据为己有。被告人茅某为了母亲误认为上述现金已经存入银行,遂联系他人伪造户名均为其母亲、面额均为人民币1.5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2张。被告人茅某将上述伪造的储蓄存单交给其母亲。2016年6月6日,茅某母亲用上述伪造的储蓄存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先锋支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的。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茅某主动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女,1988年,初中文化,营业员。2015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因前夫索要婚姻赔偿,从家中取出其母亲季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存单,当天被告人吴某即将存单内的钱款人民币15000元全部取出。后其担心其母发现存单被取走,遂通过网上搜索联系制作假存单的人,制作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的假存单,并在收到假存单后将假存单放回家中。2015年10月29日,其母亲季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余支行取钱时被确认该存单系假存单。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均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伪造假存单不但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会受到经济制裁,可谓得不偿失。(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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