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资金不翼而飞 状告开卡行要求赔偿

    7月1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储户王某诉射阳某商业银行借记卡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射阳某商业银行返还原告王某存款本金12万元和利息4.46万元;原告与被告就本起借记卡纠纷余无纠葛。双方握手言和。

    储户王某于2011年在射阳某商业银行办理磁条借记卡1张,并利用该卡进行存、取款业务。2013年,该卡被他人利用银行读卡器空白磁条卡、拉卡拉手机刷卡器等设备成功复制,并被取走全部卡内12万元资金。储户以开卡行未能妥善保管储户资金、所发行磁条卡易被复制为由,诉至射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资金损失。射阳某商业银行应诉辩称: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依双方章程合约约定,由储户承担全部责任,并申请法院调取涉案信用卡诈骗刑事卷宗。调卷后,该行提出新的抗辩,认为储户将借记卡密码设置为“123456”,过于简单,应负资金丢失的全部责任。

    射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法官注重矛盾化解进行了释法:“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等。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建言:储户和各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均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以期更好地应对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良好的金融生态贡献力量。(孙海雷 吴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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