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事后补签,那么,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说“不”。经过调解,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56000元。
原告韩某一家三口于2008年被告南通某公司成立之时即在被告公司工作。2015年12月31日,南通某公司与三原告补签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而三原告在合同上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6日,三原告与被告为工作安排产生矛盾,即不再至公司上班。后三原告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南通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016年3月28日,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三原告仲裁申请,并作出仲裁裁决。三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三原告11个月的二倍工资16万余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是,2015年度三原告的劳动合同,三原告系于2015年12月31日补签。故被告应当自2015年2月1日起支付三原告二倍的工资,支付至2015年12月30日止。经过调解,被告南通某公司自愿支付三原告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
法官说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事后采取补签的方式来弥补的情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即使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法官提醒,对于劳动者而言,如用人单位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系补签,以便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后再主张二倍工资,以此获得非法利益。(金永南)
相关推荐
-      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超时效被判驳回
-      童心向党 致敬八一——长江镇平南社区国防教育活动圆满落幕
-      如皋:党建融合,让乡村“小学堂”增添“生态味”
-      如皋白蒲镇:秸秆禁烧禁抛工作抓早抓实
-      城北街道东风社区举行“欢乐过元宵”活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