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通报表扬镇江润州法院执结指定执行案件

    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对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结指定执行案件予以表扬通报。通报认为,润州法院在市中院指定执行的两件执行案件中,执行措施得力,作风细致严谨,细查追踪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财产强执或通过工作促成和解,将两件案件全部执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常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阳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原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丹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向市中院申请督办。市中院经督办认为本案符合指定执行条件,遂将该案指定润州法院执行。

    润州法院经过详细查阅原执行卷宗,未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执行合议庭经合议,决定从丹阳公司工商登记入手,寻找执行突破口。经查,该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将50万元注册资金在验资后随即转入案外人马某的账户,涉嫌抽逃出资。执行法官随后寻找马某的下落。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进行查找,得知马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句容监狱服刑。润州法院提审马某后,认定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遂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严某、严某父亲为被执行人,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2016年6月,在强制执行的震慑下,被执行人严某、严某父亲一次性向常州公司支付50万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另一起案件为王某、张某申请执行刘某、刘某美加工合同纠纷案,2015年3月,省法院经再审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刘某美支付王某、张某加工费2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汽车,未实际扣押,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5年9月,原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1月,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原执行法院以该案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为由,书面报请市中院提级执行。市中院认为该案符合指定执行条件,遂将该案指定润州法院执行。2016年5月,润州法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以及实地走访查询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且均有资金往来,符合强制扣划条件,随即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美银行存款32万余元,该案执结。

    润州法院接受指定执行案件后拓宽办案思路,敢啃“硬骨头”,尽力化解涉执矛盾,为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开了一个好头,推进了“执行天网”服务品牌创建。(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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