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 仍构成诈骗罪共犯

    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虽未全程参与,但仍构成诈骗罪共犯。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诈骗案公开宣判,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王某系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暂住北京市昌平区。2016年1月4日,李某(另案处理)冒用北京马可波罗公司业务员身份与该公司客户顾某联系,声称可以帮助贷款,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以贷款申请成功需要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被害人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风险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被害人顾某信以为真,同意汇款。李某遂向被告人王某借用银行卡用于收款,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李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借给李某收款。当日,被害人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该银行卡内。

    成功骗得他人8000元,被告人王某对方似乎很傻,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决定伙同李某再次对被害人顾某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冒用北京马可波罗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联系被害人顾某,以缴纳佣金为由,要求被害人顾某将人民币4000元汇到上述账户。当日,被害人顾某又将人民币4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后二人将该赃款分赃。

    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金永南)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 仍构成诈骗罪共犯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