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下午3时,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公诉人出庭指控、辩护人当庭辩护、被告人唐某庭上认罪,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开庭现场
公诉人出庭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唐某从宽从轻处罚辩护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唐某因抢种张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射阳县千秋镇推广村三组1排4号土地,被张某起诉至射阳法院。2015年3月23日,射阳法院就唐某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唐某在判决生效时当季作物收割后十日内,将该2.52亩土地交还张某种植,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季麦子收割后,唐某仍不交还该土地。
2015年6月11日,张某向射阳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明确表示不予交还并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拦。同年11月27日,因其拒不执行判决,射阳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8月15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于当日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月20日,唐某的家人与张某达成协议(唐某予以认可),即由唐某归还该土地,并将所种植水稻交由张某收获,现已履行,张某对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予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家人在庭审前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依法对被告人唐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某表示服判。(孙海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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