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拒付350元车费被判抢劫获刑

    男子打的后无钱付车费,竟拿出刀威吓驾驶员赖掉车费。日前,该男子涉嫌抢劫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男子周某系江苏省灌云县人,无业,租住在南通通州川姜镇一处养羊场。2016年5月1日,周某去张家港找朋友,却没有找到。当晚19时许,周某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在张家港锦丰镇打了一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黑车欲乘车赶回南通。出发前周某与刘某协商好路费为人民币350元。途中,周某即以认识熟人、下车上厕所等借口想赖掉车费,但均被刘某识破,未能得逞。当晚21时许,车辆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附近一偏僻的泥路时,周某称下车去拿钱,让刘某在车边等候,刘某知道周某又在设法逃之夭夭,没有同意,并提出与周某一同前往。周某便提出将身上的折叠刀抵押给刘某。刘某拿过折叠刀看了一下,没有同意周某的提议,同时将折叠刀还给了周某,并继续向其索要车费。周某见几番折腾还没甩掉刘某,难以脱身赖掉车费,恶向胆边生,拿着折叠刀对着刘某的腹部并威胁刘某让其离开,不要再收取车费。刘某见夜深人静,因害怕不敢反抗只能让周某逃离现场。待周某走开后,刘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尚未走远的周某见状后回头再次威胁刘某后离开现场。

    2016年5月2日,周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周某身上的折叠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

    没有抢到钱财为何构成抢劫罪?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抢劫罪的对象不限于具体的财物,也包含财产性利益,如债权、股权等。本案案发时间为夜晚,案发地较为偏僻,旁边亦无他人,被告人周某拿管制刀具对着被害人刘某的腹部,使被害人刘某产生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恐惧心理,而使被害人刘某放弃索要车费,此时被害人刘某的财产性利益在事实上发生了转移,属强取财产性利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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