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保险,驾驶员具有明显违法行为亦应赔偿

    编者按:驾驶员肇事逃逸后,虽然保险公司依据案情及法律规定不能免责,但法院依据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及法律应当正确引导公民的社会行为角度出发,可以酌定驾驶员在交强险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4日20时36分许,驾驶员与张某沿货四线由南至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二车损坏。事发后,驾驶员为逃避法律处罚,找案外人周某到事故现场为其“顶包”,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嗣后,海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虽然认为,根据三责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中载明:“……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其不应承担商业险责任。但该条款所列举的情形虽属于保险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的确免除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未免除该类条款的提示义务,亦即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告知投保人在违反该类规定后会产生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后果之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交通肇事后逃逸免责”相关条款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仍应就本起事故承担三责险内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给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带来的危险性及该类行为的违法性,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及法律应当正确引导公民的社会行为角度出发,酌定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本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理论是灰色的,生活是多彩的。法院的判决是民众从案件事实层面通往法律价值层面的桥梁。民众通过法院的判决,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所支持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并通过法院对行为的支持或禁止,间接地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道德观。让交通肇事等严重违法的行为人不因投保而逃避法律责任,正是对全社会公平正义道德观的弘扬。(张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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