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借钱买房 离婚时房产难分

    家庭借款或按揭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相当普遍,在借款时夫妻之间往往不做详细约定。男方在婚前借钱买房,房产上写他自己的名字,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债。然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双方便在如何处理房屋的问题上争执不下。这类纠纷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配中的“重头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曲塘法庭在审理中就曾遇到如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张兰(化名)在2010年与孙坚(化名)相识,为了结婚,2011年5月,二人在海安县曲塘镇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27万元,首付12万元,余款15万元按揭,5年还清。该房的首付款中,有孙坚婚前的存款7万元,向他人借款5万元。贷款是以孙坚的名义贷的,产权登记在他自己名下。2011年8月两人结婚,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2016年2月开始,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断发生矛盾。2016年8月,双方觉得实在难以维持决定离婚。协商过程中,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房屋给孙坚也达成共识,但对于给张兰的补偿,却产生争议。婚后按揭共同还款部分,有银行的票据可以证明。但对于5万元借款,双方却说法不一。张兰主张5万元是向朋友借的,夫妻共同还的,离婚时,孙坚要给自己2.5万。而孙坚则称这5万元是朋友返还自己的欠款,与张兰无关。针对自己的主张,双方各自都要出示证据,但证据均不充分。后经调解,房屋归孙坚,按揭的15万是夫妻共同偿还,孙坚给予张兰7.5万,对于借款5万,孙坚酌情给予1.5万元。

    案例二:

    张静(化名)和赵宽(化名)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为了买房结婚,赵宽跟朋友借了10万。2008年登记结婚,在婚后双方共同还债。2009年生育一子,从2014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2016年9月,赵宽向张静提出离婚,张静表示同意,但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及借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女方张静称,房子虽然是赵宽在婚前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还债的,就算房子是赵宽婚前财产,属于赵宽个人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也不算,还债的10万应该给自己5万元,而且,在购房时她曾向其父借款2万元。但赵宽对此坚决否认,称婚前买房的钱都是自己和父母的,没有借过钱。

    本案中,张静提出赵宽在婚前是借钱买房,婚后自己参与了还债,就必须拿出证据。虽然张静的父亲可以对借款一事进行证明,但因其与张静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一般不会被采信。要是赵宽否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曾借款,张静又不能举出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是不会认定欠款一事的。张静没法证明还债,就没法得到补偿。调解中,赵宽考虑到今后因为孩子的问题,双方还要联系,自己先提出离婚,张静也没有为难他,愿意给张静一点补偿。经过双方的妥协达成调解协议,就房屋部分,赵宽给张静2万元作为补偿。张静虽然认为自己亏了,但没有证据,她也没有办法。

    点评:随着社会经济压力的增大,婚前男女双方借钱或按揭购房,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结婚的模式。当离婚成为现实,处理财产时,房产因其价值较大,往往较容易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都是靠情理相结合去解决。女方要是提出离婚,一般愿意在财产中作出放弃,男方提出离婚,一般也愿意作出补偿。

    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大致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可以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陆兴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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