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处罚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

    “原告耿某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10月25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向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耿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去年12月24日,耿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余万元,其中误工损失3万余元。为佐证其主张,耿某向法院提供了十二张某建筑单位的工资发放记录表,证明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4500余元。然而,庭审中被告方对耿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提出了异议,表示耿某实际并非从事该项工作。承办法官遂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等多角度对耿某进行一一询问,结果耿某回答吞吞吐吐,不能自圆其说。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官查明这十二张工资发放表确非真实原始材料,而是耿某为了多获得赔偿而伪造的,若法院采信该证据,将造成错误的裁判结果。

    耿某的错误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损,港闸法院决定依法对耿某进行处罚,并以此向社会公众倡导诚信诉讼。(黄立威 成雅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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