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将员工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被判补发工资

    因为认定员工没有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对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用人单位就将该员工调离了原岗位,并以没有合适岗位为由安排其待岗8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员工杜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补发工资差额两万余元。

    2011年,海门小伙杜某应聘到南通市某装备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基层管理岗,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3月。2015年4月的一天,装备公司安排有重要活动,因为在现场没有看到杜某,部门主管遂通知杜某到岗,但杜某未及时到岗。次月,装备公司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对杜某作出处罚决定,安排其待岗至12月份,待岗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两千余元。因为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2016年3月,杜某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装备公司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公司有重要活动当天杜某确实不在现场。杜某对此表示,当天其就在现场负责管理,公司厂区很大,证人即便没有看到也很正常,而且他也没有接到过公司主管的电话。

    法院审理认为,装备公司提供的证人仅能证明未在工作现场看到杜某,其不清楚杜某当天的工作安排,也不能确定杜某的主管是否通过电话要求杜某到岗,因此装备公司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而且即便杜某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处罚措施也应当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而装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相应的管理、处罚制度。据此,港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装备公司对杜某作出的待岗降薪的决定违法,应当按照杜某待岗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合计两万余元。

    “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管理权,但行使权利时应当做到合法、合理、有据,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或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作出的待岗降薪决定也无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显然不符合合法、合理、有据的要求。”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金琦 徐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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