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未约定期限 车主解除合同获准许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挂靠期限,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的口头挂靠协议。

    2015年5月,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轻型货车变更登记后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6月,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解除挂靠协议,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向港闸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并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挂靠协议并未约定挂靠期限,视为不定期合同。根据车辆挂靠的惯例,挂靠期限以年为单位,2016年5月双方合同履行一年后,原告并未按口头协议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口头协议。同年6月,原告亦履行了通知义务,要求与被告解除挂靠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当前车辆所有人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因挂靠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约定不明而引起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多有出现,双方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挂靠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风险防范,以防引起纠纷。 (季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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