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25件诉讼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原标题:25件诉讼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记者18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近日将两级法院2015年度诉讼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汇总、分类、评定,向徐州市信用办首次进行信息对接和移送,共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25件。首批移送的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将全面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此举在全国和省内征信制度建设中均属于开创性实践。

为什么要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

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2015年,徐州两级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判处刑罚51人,对提供伪证、破坏诉讼秩序等妨害诉讼行为进行民事制裁16人,以民事裁判确认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伪造证据、滥用诉权5人,对依法维护诉讼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徐州两级法院将诉讼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在市信用办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信息对接和移送工作,此次共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25件。这是徐州法院继公布执行老赖信息后又一完善社会征信信息的重要举措,在全国和省内征信制度建设中均属于开创性的实践。

移送的都是哪些诉讼失信行为人?

本次移送诉讼失信信息主要涵盖三类:一是因诉讼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例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已经被定罪处罚的;二是人民法院的制裁决定书,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诉讼失信行为并给予制裁的;三是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诉讼失信行为的。

在移交的25件行为人信息中,因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并受到民事制裁的7人,被确认在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2人,在民事诉讼中被确认伪造证据的3人,经民事再审程序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2人、恶意诉讼的1人,被刑事程序判处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1人,判处伪证罪的3人,判处帮助伪造证据罪1人,判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人,判处妨害作证罪1人,判处窝藏罪1人\包庇罪1人,还包括因未按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某企业法人。

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相关征信文件的规定,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同时,移送部门需要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系统公示的最低期限,即失信行为有效期。诉讼失信行为等级及有效期,需要根据每次移送信息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确定。

据了解,在今年移交的24位自然人和1个企业法人的诉讼失信行为信息中,将妨害诉讼秩序受到民事制裁和滥用诉权的,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因其情节较轻,未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仅作移送征信信息库处理;对于民事裁判文书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确认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规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三年;对于因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被定罪处罚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鉴于行为人已经受到相应刑罚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次移送信息的行为人量刑均未超过五年,故本批次移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均确定有效期为五年。

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和公示失信信息,工商、房产、税务、建设等单位均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失信行为人在银行贷款、信用评级、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等方面会受到不利评价。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对于诉讼失信行为人,法院不仅定期移送失信信息,还将在裁判文书或制裁决定书生效后,及时向失信行为人所属单位、管理机构或社区通报情况或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探索建立诉讼失信行为信息档案,构建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伪证、妨碍诉讼秩序等诉讼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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