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登记姓名同音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受伤的陈井胜在协调处理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仅因为他的医院就诊登记信息变为了“陈锦胜”,一字之差,心里受不了再次打击的他,一纸将保险公司连带告上法庭。近日,他拿着阜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领到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款人民币78965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陈井胜驾驶摩托车由阜宁县古河镇前往益林镇途中,与陈浩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陈井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当日陈井胜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并进行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花去医疗费71590.92元。事发后,陈浩垫付医疗费25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中当天入院的门诊病历和五张医疗费票据所使用的名字均为“陈锦胜’’,与陈井胜名字不一致,保险公司不认可,加之陈井胜还会产生二次手术费用,调解工作一度僵持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与陈井胜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医疗费发票不予认可请求不予采信。由于当天医院使用陈井胜姓名中的“锦’’与“井’’字为同音字,事发时帮助陈井胜救治的其家人不可能将陈井胜的身份证随身携带;陈井胜因车祸伤情较重,本人已不可能去挂号,家人急于对其救治,亦未能细究医生对姓名中三个字的书写,加之有些家庭成员或亲属也不一定准确地知道陈井胜在身份证上使用的是哪一个字,故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此类医疗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可,对该公司为此提出的辩解理由亦不予采信。对于陈井胜主张的二次手术费虽未实际发生,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法院在该案中一并处理。由于陈浩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赠商业三者险,陈浩应承担的部分由其承保商业险公司承担。

    近日,陈井胜终于从法院拿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井胜78965元,同时也返还给陈浩垫付的医疗费24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周立虎 唐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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