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滋事 不思悔改被收监

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导致自身失去了来自不易的“自由”。


魏某曾因编造虚假售房信息,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后骗取他人购房款共40万元,2013年11月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社区矫正期间,魏某因他人债务纠纷,伙同汪某、卢某、钱某等人,将严某从如皋强行带至泰兴并进行看押,参与非法限制严某人身自由达六小时。对此,公安部门决定给予魏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6年3月17日,如皋市司法局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罪犯魏某的缓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


不少缓刑罪犯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刑罚执行,缓刑如同无罪一般自由自在。但是,法律的威严不容懈怠,缓刑罪犯在纳入社区矫正后,务必认真遵守矫正规定,严格遵纪守法,如果不思悔改,继续惹事生非,就会受到严厉处罚,希望魏某的经历能给人以警示。


(吕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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