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流产 精神损失应赔偿

【基本案情】

 20151221740分,陈某驾驶轿车沿我市某公路行驶,在路由西向东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在该交叉路口倒车并掉头向南行驶,与上班途中的丁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如皋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364.95元,出院时诊断为:“先兆流产,软组织损伤”。其后,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所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出院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599.15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20168月,如皋法院磨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陈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同意赔偿丁某的合理损失。但是丁某并没有造成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合法,不同意赔偿丁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起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丁某伤残的后果,但却造成她流产的严重后果。小生命的孕育凝结了父母亲的心血和家人的殷切期盼,对母亲而言,意外失去自己的骨肉不光是身体上的严重伤害,更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事故造成流产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不比受害人身体直接伤残低,故丁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丁某怀孕时间相对较短(约为六周),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具体损失,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000余元。(陈璇)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交通事故致流产 精神损失应赔偿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