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私自砍伐林木出售 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被逮捕

  新如皋消息: 2014年11月14日,陈某习惯性地到自己之前负责维护的防护林地段查看,发现有部分意杨树出现死亡。于是,陈某立即打电话给工人小王,授意小王等人前去砍伐。

  2014年11月21日,在陈某的授意下,小王再次驱车前往该防护林砍伐林木,前后两次共砍伐意杨树共88棵,其中部分被直接售卖,其他的被加工制成包装板出售。过往群众看见后,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意杨树木的立木材面积达40.6902m³。其中活立木材积为36.5917 m³,枯立木材积为3.3907 m³,火烧木材积为0.7078 m³。在此之前,陈某从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陈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该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被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审查起诉。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也就是说,违法采伐达到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即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9月19日,经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如皋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采伐林木均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数量较大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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