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份以来,农民肖某(原系某金融机构代办员)以原为邮政储蓄及建设银行代办员身份,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为诱饵,骗取本村及附近村民的信任,先后诱使本村33名村民在其处存入47笔存款,总计239707元,均以手写收条为凭证,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归还赌债及挥霍,2015年因无法偿还存款人的本息而导致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这起案件成因是多方面的,一、被告人原是银行机构的代办员或协助储蓄员,在本地已经家喻户晓;当其不再是银行机构的代办员或协助储蓄员时,群众并不知道,仍认为其是在代理银行行使职务。二、案件发生在偏远的农村,银行的服务网络未能延伸到农村,致使农民在正规银行存取款很不方便,认为把辛苦钱存放在家里又怕偷,又怕鼠啃,还不如就近存在同村熟悉的某家,又有利息,存取又方便。三、这起案件受害人之多,受害时间之长说明了法律宣传的不到位。被告人违法之初,相当一部分储户也从中有所受益,利益诱惑使受害人越来越多,越陷越深。如果不是储户取不出钱,恐怕大多数受害者还以为被告人是本村“能人”,是在给大家办好事。四、社会危害很严重。非法集资除导致储户血本无归,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失外,还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被告人肖某非法集资案除退出一少部分外,大多数存款不知下落。受害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国家又没有这方面专项资金予以补救,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广大群众应当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金融机构在取消代办点、代办员或协储员时,应及时在相应的区域内广泛公告,使原储户及广大群众知晓,并及时收回原代、协办人员的各种手续及印章,慎防留下隐患。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皋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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