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挪用学校代收费理财 122万亏到不足6万

  挪用公款炒股炒白银及原油,对于并不精通这类理财方式的湖口县第二中学财务处原副主任黄志辉来说,此次教训深刻,122万余元进去,一番折腾之后只剩下5.8万余元在账上。

  “黄志辉不会炒股,而是转账请人帮忙炒。可以说,黄对于手中所掌握的这笔巨额公款,挪用得很随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黄所在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黄志辉的律师就提出,学校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理财谋利,这几年在不少地方屡禁不止,当这些人站在刑事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悔罪时,更应该反思的是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处副主任承认用公款理财

  黄志辉此前是湖口县第二中学财务处副主任,负责学校各项代收费及补课费的收缴等工作。

  记者所掌握的信息显示,黄志辉是在挪用的公款已经无法掩盖后,自己主动揭开。2015年6月2日,黄志辉主动向湖口县第二中学领导说明,其在担任该中学财务处副主任期间,挪用学校的代收费及补课费90余万元炒股、炒期货亏损的问题。

  据称,当晚,湖口县第二中学领导立即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了汇报,湖口县纪委、监察局于2015年6月3日对黄志辉挪用公款进行调查。

  2015年6月5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将黄志辉挪用公款案,交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之后,湖口县纪委、监察局将黄志辉挪用公款一案,移送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关押在彭泽县看守所的黄志辉,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人不会炒股 转账请人代炒

  “2015年3月至5月,黄志辉利用其负责学校各项代收费及补课费的收缴等工作之便,将保管在自己名下的相关费用共计122.1264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股票、白银及原油等。”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黄志辉挪用公款的时间很短,仅3个月左右时间。

  而 据黄志辉本人称,2015年春季,湖口县第二中学开学以后,他共收取了代收费105.2840万元。5月份,又收取了高三补课费47.6910万元,这些 钱中,学校正当支出的有29.5814万元,剩余的123.3936万元在其处保管。“之后,七年级组负责人借了4700元,周某借了2万元。”

  “2015年3月初,黄志辉打电话说他那里有点钱,问现在炒股票能赚到钱吗,我说现在还好,但不能保证一定赚到钱。过了几天他说打点钱给我,叫我帮他炒股,我让他将 钱打到账户上。他打了40万元给我,我用了20万元炒股。”帮黄志辉炒股的一名陈姓朋友事后证实,过了一个月,黄志辉就告诉他,说要用钱,于是,该人士就 将股票卖了,赚了2.4万元,而40万元本金和赚的钱是分几次打给黄志辉的。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发现,黄志辉除了请陈姓朋友代为炒股,还请了一名夏姓朋友帮炒股。

  “2015 年3月份,黄志辉打电话给我,问现在炒股的行情好不好,炒股能赚到钱吗,我说现在还好,他叫我帮他找个股票账户,过了几天他打了20万元到账户上,叫我帮 他炒股。约一个月后,他对我说要用钱,我就将股票卖了,赚了4万多元。”这名夏姓人士事后证实炒股赚了钱,但黄志辉称,这次炒股亏了,20万元出去,回来 的钱只有16.0358万元。

  炒白银及原油出现巨额亏损

  据黄志辉供述,炒股并没有造成太大损失,而接下来的炒白银及原油,让他失控。

  “2015 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黄志辉先后六次挪用其保管的费用(具体数额无法查清),通过湖口鑫源昆仑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炒白银。2015年5 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黄志辉先后三次挪用其保管的相关费用共计65.7万元,通过贵州汇通盛世交易系统用于炒原油。”判决书中记载。

  而黄志辉本人证实,他炒白银是在湖口鑫源昆仑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的户,2015年3月份至5月底,他陆续将保管的学校代收费用于炒白银,具体投入多少 也不记得了,根据交易流水账计算,亏了32.52万余元。2015年5月下旬开始炒原油,是通过贵州汇通盛世交易系统网上平台开的户,而炒原油的资金也是 通过其保管学校代收费的账户转账进行交易,先后投入了四次资金,共计65.7万元,但是也亏了,最后只剩下5.8万余元,实际亏了59.8947万元。

  一份于2015年10月16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显示,案发时黄志辉账户上亏损后只有本金5.8052万元。

  获刑并被追缴116万余元赃款

  据了解,庭审时,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黄志辉,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其认为基本属实,也认罪。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注意到,黄志辉的律师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最大限度从宽量刑中,除了提到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还提及该内容。

  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立。被告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22126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760元,侦查机关追缴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 还,属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辉挪用的涉案赃款1162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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