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就业居民申报居民医保将启动 明年3月25日截止

  本报讯(记者 邵群)2017年度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内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于明年1月10日起启动,明年3月25日截止。市社保中心昨天提醒,首次参保须于办妥参保手续当月25日前,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门诊定点签约手续。

  非就业居民申报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下称非就业居民)。

  按规定,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老年居民按22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700元的标准缴纳。持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以及持总工会核发的《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此次申报,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居民,需提供有效免缴证件,审核并录入系统。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保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此外,2017年度新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申领其社保市民卡。记者了解到,非就业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基本医保申报手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到其社会化管理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按规定,于2017年3月25日前办妥2017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居民,从2017年4月1日起享受2017年度(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年度申报期外,因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本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的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合作银行缴费的居民,须于办理申报手续的当月25日前到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代为缴费的,应于每月25日前,持当月结算表和所收医保费钱款,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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