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减少我市煤炭消费…
中国江苏网12月17日讯 为切实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减少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我市出台《连云港市“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我市开展“无煤区”建设,通过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措施,加快推进散煤替代,基本实现“无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清零”目标,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分两阶段完成“无煤区”建设
“无煤区”工作方案将我市“无煤区”建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争取在2017年9月底前,在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开展“无煤区”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总面积为28.47平方公里。其中,海州区“无煤区”示范区为郁洲南路、海连中路、西盐河、新建路合围区域,面积为8.65平方公里;连云区“无煤区”示范区为海滨大道、海岸线、连霍高速、大港路合围区域,以及临海公路、排淡河、港城大道、仙霞山路合围区域,总面积为8.69平方公里;市开发区“无煤区”示范区为排淡河、临海公路、连霍高速、松花江路、仙霞山路合围区域,面积为11.13平方公里。
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可在“示范区”以外的建成区同步开展“无煤区”建设工作,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可在建成区先行开展“无煤区”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是争取在2018年9月底前,将市区建成区(不含赣榆区)全面建成“无煤区”。
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应同步落实本方案确定的针对煤炭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要求,并在城区建成区同步开展“无煤区”建设工作。
禁止在“无煤区”内销售煤炭
市环保局大气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煤区”工作方案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煤区”内销售煤炭。除能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煤电、集中供热企业外,任何“无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燃煤。“无煤区”内现有散煤需处理的,由市经信委协调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等燃煤电厂予以回收。
对全市范围内的煤炭销售和加工企业(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建立整治清单。对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要建立煤炭销售量、销售去向等信息台账,不得向“无煤区”内的用户销售煤炭,并需严格落实防尘等环保要求,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无照进行煤炭销售和加工的,要依法取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对于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确保“无煤区”外无违法销售、加工和使用劣质煤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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