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八部门发布相关实施意见
去产能企业职工可内部退养
南报网讯 (记者 肖姗) 昨天,市人社局、发改委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了解到,钢铁、水泥、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意见》中提出通过四类渠道分流安置过剩产能职工,如支持企业内部分流、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促进转岗就业创业、运用公益行岗位托底帮扶。具体而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这些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等。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等,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这些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退养人员及退养待遇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此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的招聘计划,用于定向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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