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 2012年6月,如皋一家船舶公司车间内发生事故,一名工人被牵引车碾压致死,另外一名女工亲眼目睹事发过程后吓出精神病。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船舶公司被判担责55%。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女工章某与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在车间从事行车操作。
2012年6月14日,章某所在的车间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里的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死,还差点殃及章某。
目睹惨剧的章某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精神疾病。章某多次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多元。事发至今,章某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
2014年8月19日,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章某发出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9月,章某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2015年6月,为赔偿事宜,章某将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章某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章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车间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后又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休息、护理、营养期等进行鉴定。2016年4月21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章某目睹事故后反应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休息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60日;后续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章某并非该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系间接受害人。
但因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余损失由章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章某以其在本案中没有责任,让她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不当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19日,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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