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称到手2万元却背上50万元债务?套路!

新如皋报讯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就抵押房屋享受优先受偿权。可是,庭审中,被告王某称他被“套”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因其急需资金,便想向案外人赵某借钱,谁知赵某将他带到一家投资公司,随后该投资公司又把原告刘某介绍给被告,由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给被告,并要求被告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此时,被告王某的房屋尚有房贷未归还,无法办理抵押。眼见借款一事要泡汤,不曾想,赵某主动提出借给被告20万元归还房贷。被告王某归还房贷后,便以其房屋提供抵押,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被告王某始料不及。借款到账后,该投资公司扣取被告保证金、服务费共计19万元,随后赵某又收取了被告29万元,称是20万元的借款、利息及费用。这一番下来,被告到手仅2万元。现在原告又来起诉王某50万元借款,王某深觉他被“套路”了。原告刘某在庭审中声称,他不知晓该投资公司收取了被告保证金等事宜,其与该投资公司并无关系,仅是通过该投资公司借钱给被告,也不认识案外人赵某。

经过一番庭审,承办人感觉事有蹊跷,对原告与该投资公司的关系内心存有疑惑,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追加该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庭审中,投资公司称其与原告及赵某并无关联。可是当法庭调取原告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原告与该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之间有近百笔的资金往来,且数额较大。而原告出借给被告的50万元中,有17万元就是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账给原告的,且恰巧与该公司收取被告的保证金数额相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投资公司涉嫌 “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据此,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至于赵某的行为也将由公安机关查实。

【法官说法】“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贷款,一旦发现被“套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李婕  常蓉蓉    编:丁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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