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姜堰滥伐林木被判刑

新如皋报讯    森林是地球之肺,郁郁葱葱的林木是人类社会的“绿色卫士”。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人肆意砍伐树木。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贸因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骆峻、杨玥因滥伐林木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泰州姜堰人李贸从事树木收购生意。2019年6月,李贸与本镇来望村几户村民商量好树木的收购价格后,转售给沭阳人骆峻,从中获取10元/棵的中介费,后与骆峻、杨玥夫妇一道砍伐杨树、水杉19棵。同年9月,李贸又与恒庄村几户村民商谈好价格后,联系唐旬(另案处理)将村外滩地的60棵杨树一并砍伐。李贸一共获利三百余元。

经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现场勘查,两次被砍树木均位于为林业保护规划范围内,林木立木蓄积分别为14.56立方米和18.79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贸、骆峻、杨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判长、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副院长顾雪红认为,国家对森林、树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砍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即使是树木的所有权人,如果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除了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外,也不享有林木砍伐的决定权。本案三被告人砍伐的虽然是当地村民责任田内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但该林木位于林木保护规划范围,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砍伐,最终触犯刑律,教训十分深刻。

顾雪红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爱护身边的林木,守护人类的“绿色卫士”,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文中当事人和村名为化名)

(文: 郑森林  戴四维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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