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9月1日上午9时30分,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泽生社区居委会会议室,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案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合计10963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当天,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部分干警、崇川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及当地餐饮业主、渔民、村民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
农业部相关通告规定长江干支流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之前均为渔民,长江退捕禁捕上岸后,在明知长江水域南通段处于禁渔期、电捕为禁用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经事先商议,于2020年3月11日晚至3月12日凌晨期间,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坝码头至王子造纸公司码头之间的长江水域,驾驶“三无”摩托艇,使用电瓶、逆变器、抄网、导线等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获鳊鱼、鲤鱼等渔获物111公斤。两被告人于3月12日凌晨,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
经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使用电捕工具进行捕捞的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因两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长江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川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崇川区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蔡某甲、蔡某乙实际缴纳因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合计10963元,并在检察机关官方媒体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11千克,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已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明知正处于长江禁渔期,为一己私欲,仍驾驶摩托艇进行电捕鱼,对长江生态资源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蔡某甲、蔡某乙由公安干警当场执行逮捕。
“禁渔是为了保护长江生态,为了子孙后代,千万不能一时贪小,触碰法律高压线。”居住在天生港镇果园新村的张俊福是位捕鱼40年的老渔民,旁听完庭审后颇有感触。南通中院、如皋法院和南通市农村农业局特别印制了“司法护江”和“‘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的宣传手册,图文并茂详细介绍了相关禁渔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并在巡回审判现场向旁听人员发放,取得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文:郑森林 谢洲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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