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出卖人签字,房产中介 自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新如皋报讯    “你说我给付的购房定金应当由谁返还?对方出卖房屋的人没有签字,你们两个中介出具的书面协议,我只能向你们中介主张……”日前,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调解室内,原告俞大叔与A、B两个房屋中介经营者争论不休。

原来,原告俞大叔在2020年9月份为儿子物色新房,经多方比较后,看中了A房屋中介推荐的新房一套,并与出卖人挂房出售的B房屋中介进行商谈。商谈之后,俞大叔与A、B两个房屋中介经营者签署手写协议书一份,约定案涉房屋售价172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房款待贷款到位后给付。另,协议书下方明确载明“如此交易失败(因房东原因),定金双倍返还于买方本人”,两中介经营者在协议下方签名确认。

对于出卖方未在该协议书签字,房屋中介解释,因出卖人在住院治疗,中介已经电话与出卖人沟通并取得其同意,并反复保证该协议内容没有问题。俞大叔当即向房屋中介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预付中介费1万元,合计3万元。

几天之后,原告俞大叔从其他房屋中介得知案涉房屋已经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并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他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以双方未有合同约定且并未收到定金为由予以拒绝。俞大叔傻了眼,随即想到与两个房屋中介签订的协议书,遂将两个中介诉至法院。

在高新区法庭调解室内,承办法官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相对性等角度出发,向双方就本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双方的责任。最后,两个房产中介认识到其向原告俞大叔作出的单方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退还中介费并按约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房屋中介经营者表示,经此纠纷,吃一堑长一智,意识到了其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表示今后以更严谨的态度对待房屋买卖双方。

(通讯员:汤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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