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保障国家公祭:对”精日”行为划红线

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责 南京大屠杀是国家之殇、民族之殇。今年12月13日将在南京举行第五次国家公祭活动。作为公祭活动举行地,南京将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拟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国家公祭活动。值得关注的是,南京拟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责。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调侃“南京大屠杀”;“精日”网友口出狂言称“安倍是我爹”;两男子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时不时出现的“精日”言论、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现代快报也一直在追踪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草案还配套相关的罚则。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默哀一分钟”拟写入法规

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12月13日,我们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每年国家公祭日前,市政府都会发布相关公告,倡议公祭日当天全城默哀一分钟。此次草案对公告中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并首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草案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草案还有这些规定

一定程度限制公共娱乐活动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草案规定,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以及开展其他与国家公祭场所不相适应的公共娱乐活动;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对公共娱乐活动进行限制。

国家公祭相关内容写入教材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构建了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其中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的教学实践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围绕国家公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公祭场所管理区禁四类行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场所。草案规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设娱乐场所;(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四)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相关网络直播需征得同意

因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被行政拘留的网友,出来后竟来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拍摄视频,视频中他言辞激烈,侮辱他人……这样的行径将被严格禁止。草案规定,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需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这段苦难历史的见证人。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截至目前,登记在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仅剩98位。

背后

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是一个政治性强、地方特色鲜明的立法项目。记者了解到,南京制定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在地方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值得一提的是,常委会做了一些创造性的部署。比如,首次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等等。

据悉,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着手启动国家公祭保障立法工作,委托第三方南京市律师协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开展立法前评估暨条例文本起草工作。通过文献查询、问卷调查、座谈交流、专家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先后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三十余次,完成十余份调研报告。6月15日,起草小组完成立法前评估工作,提交《〈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前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于7月11日完成《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建议稿)》的起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高度肯定了此项立法工作,认为条例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的细化和落实,解决了实际问题,并对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同时认为,条例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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