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人均590元/月

  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每月提高26元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了解到,从本月起,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人均590元/月,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对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016年7月新增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由原741元/月提高到767元/月,提高26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于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均不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的月领取标准和领取期限,与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基数越高、参保时间越久,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其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缴满每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参保时间越长享受时间越长,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在失业后,凭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职工证明以及本人1张一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将以人社部门规定的手续为准,详细办理手续可咨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朱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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