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骗者提供银行卡 男子协助诈骗获刑6个月罚款8000元

  9月1日讯(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金永南)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虽未全程参与,但仍构成诈骗罪共犯。昨日,记者获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诈骗案公开宣判,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暂住北京市昌平区。2016年1月4日,李某(另案处理)冒用北京马可波罗公司业务员身份与该公司客户顾某联系,声称可以帮助贷款,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取得顾某信任。随后,李某以贷款申请成功需要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风险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顾某信以为真,同意汇款。李某遂向被告人王某借用银行卡用于收款,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李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借给李某收款。当日,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该银行卡内。

  成功骗得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认为对方似乎很傻。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决定伙同李某再次对顾某实施诈骗,又骗得4000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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