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11月27日,如皋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王某曾担任一家米面厂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调解,米面厂承担多笔债务清偿义务。因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如皋法院执行查封米面厂名下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机械设备,其中,房产中的4号仓库查封结束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2017年,如皋法院拟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遂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03.3万元,4号仓库评估价值为40.36万元。评估结束后,被告人王某明知米面厂房产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该房产中的4号仓库拆除。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王某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9年8月27日,如皋法院对米面厂名下被查封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生产设备进行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840.83776万元,成交价格中未包含查封后被拆除的4号仓库。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变现,造成判决、裁定确定义务部分不能履行,权利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丁冬兰 姚婷婷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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