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17日电(朱来宽 毛晓梅)6月16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龙河人民法庭举行了揭牌仪式。当日下午,龙河法庭受理的第一案当场调解结案。
2015年12月15日13时,在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运方路与通港大道交叉路口被告吴某驾驶苏NB19**重型罐式货车与原告张某驾驶苏N381**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吴某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发去医药费16438元,原告张某经鉴定14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6月16日起诉至龙河法庭。
案件受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80800元,龙河法庭受理的第一案当场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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