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可按责任比例赔偿车损险?

    新如皋消息:6月3日电 车主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都会签订保险合同,而您真的仔细阅读过保险单上的约定条款吗?车损发生后,如并非己方全责,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损,到底行不行?6月3日,相城法院就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损失。

    2015年9月22日,原告孙某开车沿312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到某路口右转时,恰巧何某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迎面而来,两车相撞,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公安认定,孙某负次要责任,何某负主要责任。孙某的保险公司随后对其车辆损坏程度进行评估,确认总维修金额为18800元。然而,孙某在4S店修理好后,保险公司却只赔付了5040元,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曾约定“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其余部分。孙某不服,诉至苏州市相城区法院。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原告孙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原告孙某理赔。至于保险事故是第三人(本案中为何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代位向第三人何某行使追偿权。双方约定“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对方即被保险人的负担,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损失。

    【法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车主在签订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时,未必会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的详细约定。而保险公司为了免责,可能会作出“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约定。这一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且依照该条款规定,投保车辆驾驶人责任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理赔比例愈高,责任愈小,理赔比例愈低,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效力应归于无效。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事故时,不要被类似条款迷惑,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灿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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