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汪某于2010年3月1日入职南通某管桩有限公司,从事高压釜操作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9月初,汪某工作时因擅自离岗,疏于管理,致高压釜的压力超过其最高压力标准,险酿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此,公司对其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的行为给予了待岗处理。待岗期内,汪某又酒后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下发决定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汪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下,汪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征得汪某的同意后,委托如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公司在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了高压釜操作的注意事项,且制度上墙公示,汪先生确实违反单位的相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6条、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30日的限制,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调解员从法律的条文规定到如何对条文理解,对双方释法明义,汪某在自知理亏后,放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金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有了“护身符”,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依法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职和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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