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出事,谁之过

【基本案情】


吴某等六名同事在单位安排培训期间,同事林某提议晚上到餐馆聚会吃饭。为表示主人的热情,林某点了2瓶白酒,席间吴某等人各喝了3至5两酒不等,晚上8点,喝酒的人陆续离席,各自回宾馆休息。第二天清晨同住的同事试图叫醒吴某,但没有反应,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急救人员诊断,吴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他杀并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性。因赔偿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来到市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市调解中心介入后,及时了解案情,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几轮调解林某等几名同事均愿意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吴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害合计给予其家属12万元的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民事侵权责任划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受害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吴某的死亡后果主要是其主动过量饮酒导致,因此吴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林某提议喝酒,但喝酒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同吃饭的其他同事对吴某的死亡虽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同桌饮酒的同事对吴某家属应当进行适当补偿。


朋友相聚,适量饮酒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饮酒过量,就会酿成悲剧。这起因饮酒引发的纠纷,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在以后的聚会中,希望大家高兴之余要有度、有节的饮酒,以此为鉴,避免祸从口入。


(杨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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